《因果報應實證》禍殃子孫的報應-基本觀念 文/淨松居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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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0-01 00:06:52

《因果報應實證》禍殃子孫的報應-基本觀念

淨松居士

「禍殃子孫」的事,一般人多認為沒有道理,因為祖先父母作惡,無辜的子孫卻要受連累而遭殃,這樣的因果法則未免有失公平。其實,所謂「禍殃子孫」只是一句慣用語,也只是一種表面現象,它的背後有更深的道理在。

佛在出曜經說:「作罪自受其殃,無能代者。」這句話告訴我們,「自作自受」是一條因果的鐵則,不可能自己作惡,卻由子孫代受惡報。

依佛法因果理論來看,這種「禍殃子孫」的現象之形成,根本原因乃是由於「同業相引,共業召感,後報轉為現報」所致。

所謂「同業相引」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種類的善業或惡業的人,彼此間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。例如往世勤於佈施濟貧的二人,今世成為父子,父親賺錢致富,兒子出生於此,同享富報。

所謂「共業召感」是指往世共同參與,造作同一件善業或惡業的人,有互相成為眷屬的趨向。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盜,今世父親成為貧窮乞丐,兒子則生為乞丐之子,共同承受貧窮之果報。

所謂「後報轉為現報」是指原本是未來世才要承受的惡報,由於環境中遇到相關的緣來促發,使其惡果提早成熟,而於今世就受到惡報;或者是本應於年紀較大時才受的惡報,提早於年紀較小時就受報。

在本章的許多例子中,造殺業的人本身未見到受惡報,是因應享的福報尚未享盡,惡報的緣尚未成熟所致。這時子孫受到連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種:

(一)犯了殺生惡業之後,生的孩子有殘廢、畸形、多病、短命情形之時,這是因當事人犯了殺業,藉由「同業相引,共業召感」的緣故,召感到往世犯了嚴重殺業,應受殘廢畸形等果報的人,來投胎做他的子女。這時子女的遭遇實由於往世造惡業今世應受報所致,絕非代父母祖先受罪。

(二)生了孩子以後才造殺業的人,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報較薄,而且往世曾造殺業,這時父母的殺生惡行,會促使孩子的殺生果報提早成熟,本應於未來才受報,卻提早於現在就受報,而發生多病、短命、災橫的情形。就孩子來說,他的遭遇只是「後報轉為現報」,仍是自作自受,並無不公平之處。

由上可知「禍殃子孫」乃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環。它可使今生作惡,但因福報大而看不見今生受惡報的人,藉由子孫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戒懼;也可使「因果報應」的事理,在隱微難明之下,仍有蛛絲馬跡可循。智者見微知著,可不謹守殺戒,預為子孫明日綢繆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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